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2日

(2014年1月2日中共上海市委批准2014年1月16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0年7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想,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充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一步保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鼓励引导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极建言献策,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更好了解民情、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为了改进党委和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益,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我市各级党和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本规定所称建议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我市各级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倾听民意,吸纳民智;

(二)畅通渠道,引导激励;

(三)分级负责,集中办理;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是市委、市政府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专门机构。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相关内设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各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公室是本区党委和政府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建议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五条市、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人民建议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和政府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事项

(三)征集、汇集、分析人民建议,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

(四)围绕本级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民生热点等设置主题,开展人民建议专项征集;

(五)定期通报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

(六)督促、检查、指导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二章人民建议的接收

第六条“中国上海”“上海信访”门户网站设立“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信箱”,专门接收通过网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人民建议。通过“市委领导信箱”“市政府领导信箱”“投诉受理信箱”及书信、电话、走访等其他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统一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处理。各区门户网站设立“人民建议征集信箱”,专门接收通过网络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人民建议。通过“区委领导信箱”“区长信箱”“区投诉受理信箱”及书信、电话、走访等其他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统一由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处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互联网十人民建议征集”形,为建议人采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网络,积极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在反映群众意见建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作用,促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长远发展。

第八条人民建议应当具备建议的主题,反映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理由和依据,建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九条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问题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以及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设置议题,开展人民建议专项征集,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征集的内容、形式等。

第三章人民建议的办理

第十条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收到人民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按照建议内容分类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转送、交办、解释、告知等处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当将人民建议事项转有权处理的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有权处理部门)办理。对涉及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时抄送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及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不纳入人民建议征集受理、办理范围:

(一)求决、申诉、举报类事项;

(二)属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部队等工作范畴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四)学术理论

(五)重复提出、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的事项;

(六)商业广告、推销宣传;

(七)不属于我市管辖的事项;

(八)其他不宜作为人民建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有权处理部门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转送的人民建议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建议人反馈办理情况(建议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有权处理部门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交办的人民建议事项不得超过或者集中交办的同类人民建议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集中反馈给建议人,同时向交办部门报送办理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人民建议事项的办理结果,包括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留作参考四种。

第十四条对有利于改进党委和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建议事项,有权处理部门应当与建议人当面沟通,并研究论证,积极采纳。人民建议事项的研究论证,可以采取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方式,并邀请建议人参加。建议人提出的人民建议事项,对改进党委和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可以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鼓励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会同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建立人民建议联合督办机制,并对以下事项实施督查:

(一)有权处理部门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对改进党委和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有重大意义的人民建议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有权处理部门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涉及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有权处理部门办理人民建议事项时,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人民建议事项。

第十六条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人民建议事项,经建议人同意,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可以公开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对有权处理部门与建议人洶通情况、研究论证情况、办理结果反馈情况等,必要时进行通报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我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