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为推进本市“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保基本、讲公平、可持续”的精神,顺利推进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城市更新,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征收安置住房原称为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房屋土地征收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为推进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与供应,确保满足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房源需求,本市从2003年开始启动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工作。目前,本市已在浦东、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闵行、奉贤等7个区启动建设了38个大型居住社区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基地。同时,各区根据自身安置房源需求情况,积极推进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市政府曾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规范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对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本市在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推进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及市区分工协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城市发展策略从原来重点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进一步向“留改拆”、城市更新的理念拓展与深化。

为适应新的形势与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本市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开发建设、供应和使用、附则等四个部分,主要涵盖五方面内容:

(一)管理职责

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安置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以及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

(二)开发建设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与轨道交通站点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区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要求组织实施,采用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出让文件内容。

(三)配套设施建设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居民入住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应统筹规划和做好建设项目所在基地的商业设施、公共交通、教育、卫生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房源供应与使用

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城市更新等项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年度供应计划的,由项目所在区的有关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筹供应房源。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安置房源需求,并由用房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

征收安置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用房区有关部门购买征收安置住房后继续用于本区居民安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五)房源价格管理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区政府审核确定。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参照基地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近期实际交易均价或基地拟供应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综合考虑征收安置住房基地的土地成本和市场供应价格、基地的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房时间、同基地同类型房源历史供应价格、相邻基地间房源供应价格平衡等因素,适时拟订和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收取后纳入专户管理,并在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和差价清算后,将项目的最终差价上缴市级国库。


相关稿件

1. 关于修订《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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