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时的维修资金应如何筹集?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3日
答:
(一) 购买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多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71.9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 100元的住宅电梯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均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二)出售独用成套公有老公寓住房的维修资金,按下表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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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电梯 |
未装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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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 |
购房人 |
出售人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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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 |
215.6元 |
27.0元 |
107.8元 |
27.0元 |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
172.6元 |
21.6元 |
86.3元 |
21.6元 |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三)独用成套公有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二)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标准,缴付住房维修资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