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时的维修资金应如何筹集?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3日

答:

(一) 购买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多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71.9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 100元的住宅电梯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均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二)出售独用成套公有老公寓住房的维修资金,按下表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

 

装电梯

未装电梯

出售人

购房人

出售人

购房人

钢混

215.6元

27.0元

107.8元

27.0元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172.6

21.6

86.3元

21.6元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三)独用成套公有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二)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标准,缴付住房维修资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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