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 依法设置施工铭牌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1日

长宁区江苏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对辖区内一处在建工地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施工工程现场仅设置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我执法人员就上述情况约谈了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做法,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告知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督促涉事单位加强管理,加紧整改。

涉事的施工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了对施工铭牌未设置行为的整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了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铭牌,至此,相关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下一步,执法队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并针对建设工程中易出现的问题,依托网格化管理、社区工作室等平台,跨前一步主动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相关的普法宣传教育。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以下工作措施:

一、实施“轻微免罚”制度。对城管执法领域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市容环卫、文明施工、物业、房地产经纪等类型的城管执法事项,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免罚”清单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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