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三日

相关附件: 4-听证公告清单(内资公司)447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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