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告知单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
一、受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登记证;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长宁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在本区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的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长宁区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长宁区的可在本区办理婚姻登记;
2、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当事人必须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
4、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7、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且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应当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3张2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当事人已离婚或丧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离婚证、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六、登记程序
1、初审(当事人出具相应有效证件、材料,合影证件照等);
2、受理(询问当事人意愿,查验证件材料,当事人自愿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字按指纹,登记员签字);
3、审查(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4、登记(核对当事人信息和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颁发《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
七、办理时限和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当场予以受理登记,颁发《结婚证》。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当场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八、办理时间
1、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2、周四、周六、1月1日(元旦)、5月1日(劳动节)、10月1日(国庆节),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1、地址: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1楼
2、声讯电话:62705220、人工电话:62705589
3、网上预约网址:http://www.shanghai.gov.cn/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区民政局:60198919;市民热线:12345;上海市民政服务受理热线:96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