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四)上海市《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六)其他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工程项目由投资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建单位,并签订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表或代替投资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
B类以上(含B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其他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对集中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要按投、建、管、用相对分离原则运作。
第四条
相关方职责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建设质量监督。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分级管理要求
A类、B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
C类、D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议采用代建制。
第六条
代建制实施办法
(一)代建单位资格条件认定程序
1.公布各类代建单位资格条件;
2.接受申请(提供资料证明);
3.通过实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织的评审以及对主要岗位人员的面试考评;
(二)代建单位承接代建项目程序
1.公布或发出代建项目投标或邀请信息要求;
2.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核;
3.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立项单位组织区发改委、建交委、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4.报区政府备案。
(三)代建制委托合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立项单位(甲方),代建单位(乙方),区发改委、建交委、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并同时签订项目责任书,确认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控制、建设质量要求,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
1.工程项目建设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2.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及管理酬金的计取;
3.资金拨付、建设标准、建设质量、使用功能、建设周期及交付要求等;
4.奖罚措施及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较好社会信誉程度及一定优质资产资金证明;
2.企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及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业绩;
3.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
(二)专项条件
1.项目负责人具有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或具有三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工程组织和协调管理等能力;
2.资金控制方面人员要具有工程会计、概预算、经济等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力;
3.工程管理控制方面人员要具有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从事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以及办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施工许可等经验能力。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建设资金拨付
建设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按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建设资金拨付进度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项目评审(审核)通过的投资额,经建设单位提出、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可按项目总投资的1%—3%向项目建设单位预支项目的前期准备费。工作量超过30%部分的,按工程进度(同步审价)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项目竣工时资金控制在投资额总量的85%,审计结束后资金支付到95%,剩余5%作为质量维修保证金或遗留问题解决资金(到期后支付)。
(二)管理酬金拨付方式
1.开办(办证)费:采取项目法人制的10—30万元;采取项目管理公司制的5—20万元;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制的5—10万元;
2.管理费:采取项目法人制的最高提取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3%;采取项目管理公司制的最高提取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2%;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最高提取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0.5%—1%。
(三)管理酬金激励方法
1.奖励费提取5—50万元。在全面履行和基本达到合同各项指标前提下,提取奖励费50%作为基本奖;获得市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奖项的分别提取奖励费总额的5%;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提取奖励费总额的10%。在双方确认的投资总额(无重大设计变更)基础上节余5%以下,提取奖励费总额的10%;节余5%—10%,提取奖励费总额的20%;节余11%及其以上的,提取奖励费总额的30%;
2.开办费和管理费的50%作为基本工作费;另外50%作为激励浮动费,其中10%作为解决遗留问题费。激励浮动指标具体包括:资金控制指标;标准质量指标;工期和交付指标;办证手续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