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职能部门会审的项目范围包括已列入项目储备库中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达10,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区财政性资金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二)专家咨询论证项目范围包括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重大投资项目,在职能部门会审中仍存在疑议的项目。
第四条  相关方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符合项目建议书要求的项目前期报告,即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性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来源及构成、建设周期、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等。
(二)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建设必要性、经济可行性的预审,以及提出投资比选方案。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项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三)区规划局负责项目建筑容量的预审,及提出选址和设计比选方案。
(四)区房地局负责用地的审核,及提出动拆迁方案及测算。
(五)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
(六)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的审核,及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内容提出预审意见。
第五条  分级管理要求
(一)区财政性资金投资达10,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区财政性资金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在申请纳入长宁区政府投资年度预安排项目,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均应经过职能部门会审。
(二)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重大投资项目,需经职能部门会审/专家咨询论证后,方可进入年度预安排,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职能部门会审
(一)政府投资项目前期会审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项目的选址,土地的征用,对环境的影响,投资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会审程序
1.区发改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出需经过前期会审的项目,制定出年度项目前期会审计划;
2. 由区发改委或项目分管区长主持召开项目会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参加,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和记录;
3.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项目咨询论证
(一)论证的内容
1.重大投资项目的必要性研究;
2.重大投资项目的选址研究;
3.重大投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研究;
4.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条件研究;
5.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6.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二)咨询论证的方式
1.聘请专家论证方式。根据重大投资项目的类别,聘请相关学科和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2.委托中介论证方式。指定或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组织咨询论证活动。
3.公开招标论证方式。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三)咨询论证的程序
1.区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提出咨询论证的方式、程序和时间,拟定专家名单或中介咨询机构名单,报区政府决定;
2.咨询论证会由区长或分管区长主持召开,区发改委负责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
3.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区发改委向领导汇报和向项目实施单位反馈。
第八条  前期会审意见的使用
(一)会审联席会议的结论,专家咨询论证会提出的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并作为列入年度预安排和进入审批程序的依据。
(二)没有经过前期会审,专家咨询论证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预安排。
第九条  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预安排决策前,由区发改委负责,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合理性以及对环境、资源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项目前期会审、专家咨询论证及社会公示所需经费,由区发改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项目前期会审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项目前期会审、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待项目进入实施时,项目前期会审经费、专家咨询论证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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