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品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品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经市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定,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二、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

1、在长宁区内税务登记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认定申请

1、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2、认定程序:(1)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取得认定机构给予的用户名和密码;(2)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tcsm.gov.cn)网上申报申请表和材料,并将有关材料以纸制形式一式四份上报区科委;(3)由区科委推荐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4)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与认定;(5)通过认定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3、认定受理时间:常年受理,具体认定时限按市有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4、认定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企业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政策申请

——税收政策

1、申请材料:(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4)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证明。

2、办理程序:(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税务局;(2)区税务局初审,区财政局复审;(3)区税务局将核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返还企业。

——工资政策

1、申请材料:(1)申请表;(2)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3)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和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复印件;(4)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5)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办理程序:(1)企业在年初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劳动局;(2)区劳动局审核;(3)审核同意后报区税务局和区科委备案。

本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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