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长宁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关于促进长宁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了逐步构建由政府引导、金融单位和社会各方参与的金融支持体系,为区域内小企业提供规范的担保业务,建立适合小企业成长的金融环境,并使那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发展前景广阔、信誉良好、为我区经济和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小企业减轻负担,同时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以保持我区经济的持久与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支持企业的范围,特别是加大对双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软件企业、纳税大户、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或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会计信用等级A类企业、劳动再就业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运作安全

完善风险防范管理并健全坏账核销手续,通过机制来保障财政资金的运作安全,保障长宁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多方合作、共担风险,放大资金效应

通过银行、市中投保、区担保中心多方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优势互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坏账风险分担比例如下:

1、由银行承担15%,余下部分由国开发承担一半即总额的42.5%,剩下的42.5%由中投保与担保中心各分担21.25%

2、银行承担15%,余下部分由市中投保与区担保中心各分担42.5%

3、银行承担15%,余下部分由区担保中心承担85%

充分利用财政担保资金的放大效应,扩大担保业务的受益范围,促使担保业务良性循环。

二、扶持政策

(一)享受返保费和贴息扶持政策的条件

1、企业税务注册登记在长宁区。

2、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信誉良好。

3、企业会计信用等级必须达到B级或以上。

4、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符合产业政策导向。

5、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或项目。

(二)对于符合保费返还与贴息条件的企业建议按照以下标准享受政策:

1、经省部级及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和双高企业、年纳税额超100万元(参照上年区税务局资料)的企业、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或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保费返还100%,利息补贴额最高为70%

2、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保费返还100%,利息补贴60%

3、经市认定的“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给予保费返还100%,利息补贴额最高为50%

4、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企业(由财政局认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再就业型企业,给予保费返还100%,利息补贴额最高为40%

(三)申请与操作流程

1、凡符合上述保费返还条件的企业,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同时向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3、保费返还与贴息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于当期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金额的0.8%1.2%

2、本政策中的贴息仅指补贴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3、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如同时享受财政其它政策的,从高享受一项政策。

4、经审批同意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适用期限为一年。一年以后如企业仍要享受本政策,需再次提出申请。

三、坏账核销

当区担保中心担保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时,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担保中心负责调查企业近况,出具调查报告,提交财政局会议讨论后集体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坏帐核销手续。坏账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核销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20081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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