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驰名商标政策

 

一、政策内容

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二、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

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的当年度的名单为准;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当年度的名单为准。重新认定且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新增认定一次。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著名商标”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工商局;

2、区工商局初审,区经委复审;

3、审定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区经委,由区经委拨付给企业。

   (四)申报时间

实施资助的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资助的对象为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商标企业。

本政策由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