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和科技企业购买服务专项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和科技企业
购买服务专项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定,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2、对科技企业的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财政补贴:获得国家批准的科技项目,代理费用给予50%补贴;获得市批准的科技项目,代理费用给予40%补贴;获得国家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代理费用给予50%补贴;获得市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代理费用给予40%补贴;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研发的成果获得专利,并经专家评审属于有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对其在项目前期向法律、会计、公证等专业评估、策划和检验、检测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给予40%的补贴。
二、实施细则
——科技创业型小企业
(一)认定标准
1、企业创办人需要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科技管理经验;
2、企业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方向,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营运规范,照章纳税,有信誉;
3、企业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有财务管理人员;
4、企业规模一般为在岗人员数500人以下;
5、企业必须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小型经济实体,企业科技产品收入和“四技”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
(二)认定申请
1、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基本概况、企业技术亮点、申办理由);(2)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3)劳动情况表复印件;(4)企业创办人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有技术专长的证明;至少3名科技人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以上职称的证明;(5)企业章程。
2、认定程序:(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区科委;(2)区科委审核认定后,发放证书。
(三)政策申请
1、申请材料:(1)申请表;(2)科技创业型小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和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复印件;(4)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5)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办理程序:(1)企业在年初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劳动局;(2)区劳动局审核;(3)审核同意后报区税务局和区科委备案。
——科技企业购买服务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获得国家和市批准的科技项目;
2、获得国家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
3、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
(二)政策申请
1、申请材料:(1)申请表;(2)申请清单;(3)区政府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和代理费、服务费收据的复印件;(4)国家和市批准的科技项目证书复印件,国家和市认定的科技企业证书复印件;(5)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研发成果专利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和专家评审意见;(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办理程序:(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科委;(2)区科委初审,区财政局复审;(3)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科委,由区科委拨付给企业。
3、办理时间:常年受理。
本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