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资产折旧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资产折旧和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由区税务局另行制定。

本政策由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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