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试行办法

 

为切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国家和上海市均设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及实施细则》第13条已明确对通过网上专家评审并推荐申报国家、市创新基金项目,要求区先承诺匹配的按项目管理规定给予承诺,并按承诺金额和方式予以资助。为了加大对区域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区域创新活力,促进我区优势产业的发展,设立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具体试行办法如下:

一、支持领域

以每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为导向,结合“数字长宁”的战略定位,重点支持信息服务业,以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申请条件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申请无偿资助: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支持政策

1、每年资助培育一批区级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2、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申请材料

1、网上预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登记表》;

2、按“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申请表填报项目内容;

3、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6、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奖励证明、环保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六、操作流程

1、可通过各科技园区管理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科技政策服务站推荐;也可由企业直接向区科委申报;每年申报一次,与国家、市创新资金项目同时申报;

2、企业参加在市科委网上在线注册和填报材料;并将材料网上下载后交区科委业务科初审;

3、区科委业务科会同专家就项目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报创新基金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名单汇总后提交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4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由分管区长召集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区科委负责项目条件把关,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额度、资金专款专用等方面把关。会审同意后,由区科委向市科委提交企业推荐汇总表;

5、由市科委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并提供评审结果,区科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总分按达标分数线下浮10%左右,由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再报分管区长审核同意后,以发文的形式通知企业;

6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由区科委立项,并组织入选企业填报项目课题任务书》,企业将《项目课题任务书》填好后将电子版1份、书面3份送交区科委,由区科委确认,并由区科委统一按市科委合同规定要求与企业办理立项合同。

七、管理

1、区政府的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60%,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其余资金;

2、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对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3、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区科委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制度,并将跟踪检查情况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汇总后抄送区科委;

    4、项目完成后,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区科委负责将项目验收情况向区政府作专题汇报。      

本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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