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技术转让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盖章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二、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

1、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二)认定申请

1、申请材料:1)非格式合同、协议、方案等;(2)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认定程序1)到区科委领取技术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2)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和所有附加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科委;(3)区科委初审合格后加盖认定章上报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并统一网上申报;(4)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盖章。

(三)政策申请

1、申请材料:1)申请表;(2)经市审定并盖章的技术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上报区税务局;(2)区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减免营业税。

3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本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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