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长宁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
为了积极推进长宁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的意见》(沪经企〔2007〕350号)精神以及《关于长宁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政策
1、用于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奖励。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到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经区“上市办”认定,并报工作小组批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用于企业在改制上市的资金扶持。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经区“上市办”认定,并报工作小组批准,补贴30万。
3、对列入中国证监会拟上市的企业,(1)将非货币资产经评估转增股本,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公司上市后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交纳;(2)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法律规范进行操作。
4、对实现“买壳”上市的本区企业或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申请和兑现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经长宁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或所在街镇推荐,报“上市办”审核,并经工作小组批准,财政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企业改制上市股份公司的申请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长宁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申请表》
(2)股份制改造前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验原件)
(3)有关部门同意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已完成上市辅导并通过证监会审核后申请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与券商、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合同以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已经被证监会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上市后(包括“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长宁的上市公司)申请补贴的,在提交上条1-2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买壳”上市和原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在本区,现工商、税务关系已迁到本区的相关证明。
三、其他
1、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同时承诺,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外迁,否则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2、境外上市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上市办”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