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一条新政”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上海市工商局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一条新政”
(一)允许企业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作为获得贷款的担保。依法快速办结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二)扩大企业出资方式,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三)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四)鼓励中小企业设立,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内资企业经营;凡是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中国、上海等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其在保留原有名称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六)鼓励金融服务业、金融辅助产业的发展,支持评估、清算、银行卡、企业征信等企业发展。申请从事清算服务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为企业解散提供清算服务”。申请从事企业征信服务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企业征信服务”。
(七)支持创意产业聚集区、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业的,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注册条件。支持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制作等信息服务业发展。申请从事动漫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动漫设计”。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总部落户上海。
(八)对于在本市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于在本市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
(九)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集团。凡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达3家以上,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驰名、著名商标的扶植、培育力度。
(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培植一批市场影响大、竞争能力强、附加值高的商标。
(十一)实施《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企业进行扶持奖励。此外,工商部门通过优化流程,规范服务,进一步缩短企业注册所需的时间和成本。据统计,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所需的法定资料齐全前提下,每户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定时间由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短为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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