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的有关意见 (试行)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的有关意见 (试行)
为深化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实行任期制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人员。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期相同,一般为3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任期。经理人员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三)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或相关工作党委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续聘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再续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四)市管国有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最高任职年龄
(一)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满60周岁后,原则上应在免职的同时办理退休手续。实行任期制的市管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任期届满后,工作业绩突出,经考核优秀,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最高不超过63周岁。
(二)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本企业、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任职或兼职。
三、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到企业任职和在企业兼职
(一)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行政级别。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到市管国有企业任职的,不再保留行政级别,其行政关系、社保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随工作变动转移至企业,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到龄免职后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出现职、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