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

 

一、政策内容

逐步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优先采购。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国家、市有关机构认定后,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直接进行首购或订购。

二、实施细则

(一)采购标准

    1、在确定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前,首先考虑有利于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标准的确定;

    2、在采购评审方法上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一般不再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3、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4、以综合评分法为主的采购项目,增设或增加自主创新评分的内容,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二)采购程序

    1、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经国家、省市有关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或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审核证明文件和其他规定资料,在满足采购需求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的产品。

    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