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2日
2025年7月1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正式施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沪建招〔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2025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2025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并拥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行为记录:招标代理行为记录是指通过采集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的行为(非依法必招项目除外),并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评价标准(详见附表)对其作出评价的活动。
4、评价要素: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得分由整体情况、代理项目质量和严重违规情形三部分构成,代理行为记录得分=整体情况得分+代理项目质量得分-严重违规情形扣分,满分100分。其中:整体情况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业绩、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等,占30分;代理项目质量包括市场主体满意度、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标文件质量、招投标活动组织、书面报告质量和投诉异议等,通过对备案项目得分取算术平均值后得出,占70分;严重违规情形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涉及的违法违规情形,在总分中扣除。
5、记录主体: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主体包括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记录主体分别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书面报告签章和评标报告提交前完成代理行为记录。
6、记分周期: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记分周期为12个月,实行季度动态更新。除业绩信息外,其他评价内容自本办法施行后进行统计。记录结果于每季度更新并在建设工程交易网站上提供查询。
7、监管行为: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分别实行场所公开和交易平台公开。场所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附表星号条款情形的,由项目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在本市交易服务场所对违规情形进行同步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平台公开:代理机构存在违法情形且被行政处罚的,由项目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对违法情形进行公开。
8、评价应用:(一)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情况,实行分类监管。1、年度评价平均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在开展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检查时,可予以免检。2、年度评价平均分低于65分或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限制机制,在开展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检查时,列入必查范围,且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参加本市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不少于4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二)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参考本行为记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