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新法明新规|《上海市燃气条例》新规之居民安全篇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5日
新版《上海市燃气条例》已于2026年2月25日起正式施行。即日起,我们将阶段性推出系列文章,围绕燃气安全、用户服务、管道保护等多个维度,介绍新法规里的具体内容。欢迎您和我们一起学习新法、知晓新规!
安全检查方面相关规定:(涉及条例第25和26条)
✅️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并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 燃气企业首次向燃气用户供气前,应当对用气场所和相关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燃气设备、设施使用方面相关规定:(涉及条例第23和24条)
✅️ 新建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等智能管理功能的燃气计量装置。
✅️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
✅️ 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业务申请方面相关规定:(涉及条例第33条)
✅️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国家有资质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 燃气用户需要更换、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请牢记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涉及条例第32条)
0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0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0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04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0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06盗用燃气;
0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08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09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损坏瓶体及附件;
10擅自变更瓶装燃气用气场所,或者出借、借用瓶装燃气;
11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新版《上海市燃气条例》以法治力量为燃气安全保驾护航,让我们携手努力,共筑城市燃气安全防线!
来源:上海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