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提示】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企业注意啦!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提示(一)来了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招标投标领域问题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对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机制,强化招标人(发包方、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加强国有投资全过程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市市场管理总站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提示(一)》,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信息报送。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有关单位应及时报送造价咨询合同信息。若未按照要求报送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价标准执行与校验工具应用。《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G/TJ08-1202-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DG/TJ08-2300-2024)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标定〔2025〕619 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要求,“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合规性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执业活动成果文件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各阶段的造价成果文件合规性管理体系,督促参与各方对其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合规性自检”。目前合规性校验工具1.0版在工程量清单与竣工结算方面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规费改革后采用国家2013清单且执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DG/TJ08-2300-2024)的造价成果文件。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修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三、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2〕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市管〔2021〕18号)相关规定,“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发包方应当负责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工作,发包方也可委托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协助其进行备案,委托后的备案责任不转移”。发包方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醒与协助其进行备案。“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当与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一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进行三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若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规范执业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依法依规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应及时延续注册。“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检查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活动检查的自查阶段,如实填报受检时间段内的项目清单。应报未报情形纳入检查评分内容,一经发现,管理部门将记录相关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对其加大检查力度。
来源:上海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