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CNSX20190010)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7日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号:CNSX20190010
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测站: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已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在野奴泾、纵泾港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设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岸边站的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拟在野奴泾及纵泾港河道管理范围内分别设置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
(一)在野奴泾北岸防汛通道内(近哈密路可乐路)设置钢制监测站一座,尺寸为2.4*1.2*2.3米,下设3.5*2.8米硬化地基,并敷设De32PVC取水管,长20米。
(二)在纵泾港北岸防汛通道外(临空一号公园内)设置钢制监测站一座,并于防汛通道内敷设De32PVC取水管,长25米。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内容施工,不得从事上报内容以外的施工活动。
四、施工期间,你单位应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防汛墙水平位移、沉降的日变化量或累计变化量超越设计警戒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处理。你单位应根据防汛预案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落实防汛预案及防汛责任制,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五、设施使用期间,你单位应承担新增设施的日常安全养护责任,如遇河道整治或防汛抢险等情况,你单位应配合移除岸边站箱体等设施。
六、本次申请有关活动的时间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