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水务领域)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

一、编制依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二)《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五)《上海市防汛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八)《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三)《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十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十五)《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十六)国家和本市其他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和取水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编制实施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任务,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对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排水安全等问题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批后监管。按照“公正公开、分类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实施涉企检查“检查码”制度,规范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依法不予处罚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重复查、多头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检查对象、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分布

1、在建建筑工地;

2、在建市政工地;

3、本区已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参建各方;

4、本区已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树木迁移和相关活动的单位。

5、本区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用户单位。

6、其他本区涉河项目的相关单位。

(二)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检查主要为日常现场检查及专项检查方式

(三)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存在危害城镇排水设施保护及排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2、对河湖安全的监督检查;

3、对水利工程设施运维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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