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检查计划 (水务领域)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一、编制依据
(一)《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三)《上海市防汛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七)《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十)《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十一)《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十二)《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十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十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
(十六)国家和本市其他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和取水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编制实施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任务,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对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等问题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批后监管,按照“公正公开、分类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涉企检查依规执行行政执法“检查码”制度,规范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依法不予处罚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从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防范“重复查、多头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检查对象、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医疗类排水户;餐饮、洗车类排水户;建筑工地及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检查对象库内的水务行政执法事项。
(二)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检查主要为日常现场检查、联合检查及无感检查。
(三)检查内容
1、水利方面
(1)对河湖安全的监督检查;
(2)对水利工程设施运维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无证取水的监督检查;
(4)对河道范围内树木迁移审批的监督检查;
(5)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的监督检查;
(8)对河道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的监督检查。
2、排水方面
(1)对排水户出门井开井检查;
(2)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水许可证排水量超过100立方米/天的排水户;对上年度被水行政处罚或水质抽检超标的排水户,开展入户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为确保全年执法工作顺利实施,计划每季度对临河在建工地开展全覆盖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跨部门联合检查,并将根据实时统计分析情况,对检查计划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