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著)名商标操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3日
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金10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金30万元,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资助资金10万元。
一、认定标准
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二、申请材料
(一)驰名商标
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 2.“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 3.注册地在长宁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著名商标
1.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上海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 3.注册地在长宁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驰名商标 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工商分局;2.区工商分局初审,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公室); 3.经市评审办公室审核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4.审定同意后,由市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二)著名商标 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工商分局; 2.区工商分局初审后,报送区商务委; 3.区商务委审定; 4.审定同意后,由区商务委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助资金拨付给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拨付给企业。
五、申报时间 实施资助的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资助的对象为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商标企业。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