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区操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3日
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区财政设立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
一、认定条件 经批准建立的各类科技园区。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2)科技园区入驻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入驻园区协议、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三、申请程序 (1)科技园区管理公司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科委;(2)区科委初审后,转区发展改革委确定企业的产业归类;(3)区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转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园区管理公司及企业,园区管理公司及企业按要求填报“科技三项费表”。
四、资金使用 (1)科技园区专项资金来源为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并经人大批准通过的“科教兴市”专项资金以及各园区专项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2)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园区建设和企业扶持,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奖励费等各类人头开支)及其他与园区建设无关的费用。
五、管理制度
(一)科技园区专项资金帐户设在各科技园区管理公司或管委会。 (二)科技园区管理公司应规范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属于核销的部分(企业扶持和园区建设中消耗性支出)可冲销“专项应付款”,如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可转作“资本公积”科目。 (三)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四)科技园区应建立专项资金结报制度,每半年向区科委、区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收支情况和文字说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和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对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使用情况,督促园区管理公司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中专项资金使用原则的科技园区,区财政局、区科委应督促其及时纠正,对多次违反规定并整改不力的科技园区,区财政局将暂停其专项资金的拨付。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