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明确: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 涉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

 近日,市民防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不断规范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妥善处理人防门开启、关闭对机动停车位的影响,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要求,并强调危害民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违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民防〔2021〕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确保民防工程防护(密闭)门(以下简称人防门)等防护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以及保障平时停车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阶段

  (一)方案设计。民防工程方案设计时,应优化建筑平面布局和柱网间距,确保在满足人防门防护效能和平时维护管理要求的同时,将人防门对机动车停车位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车位与人防门之间净距。当人防门开启至满足平时使用状态要求时,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与人防门之间的净距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G08-7)的相关规定。

  (三)禁止与限制区域。在人防门处于关闭、开启至平时使用状态的门扇区域,以及设有人防门的车道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除上述禁止区域外的人防门开启范围内,限制设置机动车停车位。上述禁止与限制区域应在民防工程施工图中标明。

  (四)碰撞检查。对人防门开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结构构件、设备设施以及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应进行碰撞检查,不得影响人防门的开启和关闭,人防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90o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

  二、实施阶段

  (一)图纸变更。审查通过的民防工程施工图不得随意变更。若因工程施工或使用需求,需变更人防门设计及安装的,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按建设规程提请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通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二)禁止与限制区域标识。对于人防门启闭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设置机动车停车位的区域,应分别采用橘红色和黄色网格线予以标识。

  (三)受限制车位。测绘单位应在《“多测合一”测绘报告》(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中将人防门开启范围内的停车位标注为“受民防设备设施影响的停车位”。

  三、使用管理阶段

  (一)停车位调整。民防工程内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应以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出具的意见为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经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增设或调整机动车停车位的,不得拆除、损坏人防门等防护设备设施,或影响人防门等防护设备设施的战时功能和平时维护。

  (二)限位固定。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平时应做好人防门的限位固定,防止影响车道、机动车停车位及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一)用电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电缆引入以及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不得超过民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不得利用人防战时配电箱内回路作为充电电源使用。

  (二)防护密闭要求。新建民防工程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设计相应的预埋管线以及防护密闭措施。已建民防工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利用预留的备用管和密闭穿墙短管敷设充电设施线缆。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三)位置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便于民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五、违规责任

  任何擅自拆除、损坏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经发现,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新建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含机械式停车设备),已通过方案审核或已建的民防工程应最大程度满足本通知的要求,所有被拆除、损坏的人防门等防护设备设施应立即予以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转自:上海民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