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长宁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二)立案后符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区应急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涉及事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涉及一般事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可以结合事故案审会一并进行。涉及较大、重大事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法制审核的内容不含技术审查。
六、法制审核形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的,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审核等形式进行。
承办科室在报送法制审核前,可以采取案件会商等形式,会同相关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讨论。
七、送审材料
承办科室报送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附件1)2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或者审查报告;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包括事实证据、相关文书等;
(五)经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六)其他如专家意见、专题会议纪要等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
八、送审材料审查
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科室补正相关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
九、书面审核意见
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完毕后,应当将有关案卷材料退回承办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份由承办科室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一份由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归档保存。根据下列情形,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成立或者无法定依据的,提出不通过的意见;
(三)对适用依据错误或者内容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十、法制审核期限
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对于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应当及时告知承办科室。
承办科室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时间。承办科室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十一、审核意见的处理
承办科室收到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提请局领导初次集体讨论。
承办科室收到其他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在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局领导初次集体讨论。
十二、集体讨论
经法制审核后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提请局领导初次集体讨论。初次集体讨论由以下人员参加:
(一)承办科室、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及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领导;
(二)承办科室、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及相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
(三)经办人员。
十三、初次集体讨论流程
初次集体讨论遵循以下流程:
(一)承办科室介绍基本情况、自由裁量情况以及对法制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二)局宣传教育科(法制科)介绍法制审核情况,对作出不通过、修正、纠正、补充调查或者移送的法制审核意见的,要说明理由;
(三)参加讨论人员对执法主体及对象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得当等情况进行集体讨论;
(四)对所有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一并写入《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附件2)中。
十四、初次集体讨论后的处理
初次集体讨论无不同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根据一致通过的最终意见,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告知、听证等程序。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以及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但承办科室未变更初次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的,承办科室报送法制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十五、再次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承办科室变更初次行政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和提请集体讨论。再次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主要针对变更事项作出。
再次集体讨论无不同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根据一致通过的最终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十六、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
符合下列情形的,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集体讨论有不同意见的;
(二)情况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决定的。
十七、法制审核意见归档
承办科室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十八、责任追究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宣传教育科(法制科)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科室的经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
本办法中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法制审核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实施。
二十、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附件2:《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附件1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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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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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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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审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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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和执法部门的处理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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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科室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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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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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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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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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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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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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讨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 汇报人 : 记录人: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讨论内容:
讨论记录:
结论性意见:
出席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