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安全生产消防灾害防治综合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4日
长宁区安全生产消防灾害防治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自然灾害防治责任规定》、《关于深化本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我市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提高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长宁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关于提高我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意见》的要求,强化目标管理,从严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督责任、街道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灾害防治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和灾害风险普查和监测预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责任签约单位、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防委”)成员单位、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灾防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灾害防治等综合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委会、区消防委、区灾防委联合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消防委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共同负责实施,区安委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参与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被考核单位职责,区分行业监管部门、街道(镇)和区属集团公司,实施分类考核。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注重事故防控和业务重点工作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过程与结果并重,推动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街道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灾害防治等工作,务实推进城区安全发展,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考核内容)整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灾害防治专项考核,实施“年初签约、季度自查、常态督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的综合考核制度。
第六条(考核指标设定)考核指标设定分基础指标和专项指标2个部分。
(一)基础指标包含2项指标,重点考核:
1.事故防控情况。对3人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实施零控制;严格控制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努力压减一般事故。
2.单位履职情况。考核“一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双报告(年中、年终履职报告)”落实情况。即,按照年初有计划、阶段有任务、环节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的要求,完成年度相关工作情况。
(二)专项指标包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灾害防治3项指标,实施分权重考核。重点考核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在安全发展、机制建设、风险防控、社会治理、强基固本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考核实施)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委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被考核单位职责,分级分类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
第八条(自查评估)按照年度考核细则的要求,被考核单位要进行年度工作自查自评。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消防委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组成考核工作组,对自查评估情况和年度工作述职履职报告情况进行审核,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履职督查、巡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考核等次)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30%。
年度内本属地或行业领域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发生1起(含1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或伤亡火灾事故,经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被市级有关部门督查受到点名批评通报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考核年度内本属地或行业领域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般或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或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火灾事故,经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本属地或行业领域防灾减灾工作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事故,考核直接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条(结果运用)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抄送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将纳入各责任单位区政府年终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按比例折算),并作为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履职考核奖惩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其他措施要求
第十一条(清单管理)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自然灾害防治责任规定》《长宁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提高我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实施方案》要求,区安委会各签约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和任务清单,区消防委成员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和任务清单,实施清单式管理,为被考核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和指南,为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和依据。
第十二条(履职述职)建立“一计划、双报告”制度和“双定期”机制。
细化年度任务。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区安全生产、消防、灾害防治等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细化落实具体措施,形成年度工作意见,在每年2月15日前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委办公室和区灾防委办公室,作为年度工作督查、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年度履职述职。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进行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灾害防治等年度工作任务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被考核单位要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委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提交履职报告。
“双定期”机制。区各有关部门、街道(镇)、临空园区、区属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要建立定期研究,内设职能科室定期报告“双定期”机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消防、灾害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及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巡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和灾害防治巡查考核工作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国务院安委会、市安委会和区安委会巡查情况,纳入对被考核单位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四条(通报表扬)对年度工作突出、考核优秀的被考核单位,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委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联合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推荐评选上海市应急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重要参考因素。对年度考核一般、较差的被考核单位,将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进行约谈警示或实施专项巡查。
第十五条(负面情形)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处理。
第十六条(解释和施行)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委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