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长宁区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5日

一、总体情况

长宁区民防办公室 2021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由长宁区民防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长宁区门户网站(http://www.shcn.gov.cn/)上查看和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长宁区民防办公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318号 3 楼,邮编:200050,电话:62104089)。 2021 年,我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的情况下,突出公开重点,不断提高我办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并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兼职工作人员 1 名。截止 2021 年底,长宁区民防办行政发文共计 12 件,公开 9 件,受理依申请公开请求 1 件;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一、基础工作     一是落实好公开属性认定审查机制。按照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审查机制,做好公开前的发布审核工作。对 2010 年以来的政府公文开展全面梳理,公开属性未认定的进行属性认定工作,对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开展审查研判,对确定为非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定期审查复核。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长宁区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严格按照要求明确公开属性,并在区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报送解读材料。二是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公开栏目。健全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机制,杜绝错链、断链和内容混杂。对登载的行政法规,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的国家正式版本及时更新完善。及时做好本单位权责清单、办事指南等调整更新。在“长宁区十四五规划”栏目中,及时主动公开《长宁区民防建设发展“十四五”规划》。三是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守牢答复底线,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信息公开申请答复1件。 二、推进"五公开" 认真落实政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今年以来,一是围绕“十四五”专项规划的编制,积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根据市民防办工作部署,配合做好“民防地图”数据完善、发布、以及相关资讯服务。三是围绕部门重点工作,根据要求做好年度工作季度、重要会议公开工作。四是做好权责清单、办事指南等及时更新,确保准确度;根据民防工作职能和相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三、政策解读 为做好2021年全民国防教育日防空警报试鸣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1〕45号)精神,本办制定了“《关于报请长宁区人民政府转发长宁区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并在区政府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制作完成《政策图解:长宁区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配合区府办同步发布。在多元化解读方面,本办以上海民防“小海卫”卡通形象制作“一图读懂”的形式,以《居民告知书》的方式,通过在机关、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地的发放,进一步增强了知晓度。 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及时更新调整并持续优化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按要求完成《上海市长宁区民防办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1年版)》相关超链接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因民防工作的相关保密要求,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把握还不够准确;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公开信息的及时性还需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政务公开机制、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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