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5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 和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 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均应按本实 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标准按照本市商品住房预售 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办 理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前,应 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项目预售认定,并申报如下 事项: 

(一)建设单位已按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款; 

(二)建设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 款的分配比例已经市或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管理部 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后应会同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开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 单》)。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具的《认 定单》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预售 许可,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座落、结构,交付使用日期,申 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情况表(以下简称《预约 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书》;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不动产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八)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的 预售款监管协议; 

(九)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十)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十一)业主临时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 前期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 明细表(含预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十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所在区公安部门出具的编 制门牌号批复。 

七、区房屋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单》受理预售项目,确 认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备,方可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八、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应按照本办 法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 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 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九、区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后, 进行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 月30日。


2019 年 11 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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