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4〕2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22〕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旧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房成套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住宅项目免缴配套费:

(一)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二)采用拆除重建方式的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

(三)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上述住宅项目按规定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土地出让合同(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除外);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总平面图;

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还需提供房源分配明细及市旧区改造主管部门对相应旧区改造地块的认定批复。

采用拆除重建方式的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还需提供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批复。

“城中村”改造的住宅项目还需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认定批复。

对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且已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途径获取的,申请人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三、建设单位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办理各项相关手续。项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同步建设。

四、已缴纳配套费的征收安置房在建项目,确定用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的,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后退还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沪房规范〔2020〕9号)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22〕43号)实施之后至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城中村”改造地块项目,其配套费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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