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办理【新建古北路消防站】的公告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5日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长房管暂字(2020)第1号


长宁区新建古北消防站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长宁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古北路,南至上海市工人疗养院,西至规划虹桥社区服务中心,北至延安西路(地面)。

涉及房屋具体门牌号码:农工路51号2全幢(另有门牌号农工路75号、77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宁区新建古北消防站地块征收范示意图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长房管暂字(2020)第1号

长宁区新建古北消防站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长宁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古北路,南至上海市工人疗养院,西至规划虹桥社区服务中心,北至延安西路(地面)。

涉及房屋具体门牌号码:农工路51号2全幢(另有门牌号农工路75号、77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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