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9日

长府房征〔20202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古北路,南至上海市工人疗养院,西至规划虹桥社区服务中心,北至延安西路(地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宁区新建古北消防站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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