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7日

长府房征〔2020〕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虹桥商务区东片区综合改造市政配套二期工程-空港一路等16条道路及拓宽北围场河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实施红线范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虹桥商务区东片区综合改造市政配套二期工程项目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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