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0日
长房管暂字(2020)第2号
长宁区虹桥商务区东片区综合改造市政配套二期工程项目(沪规划资源选预[2020]9号、沪规划资源选预[2020]23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虹桥商务区东片区综合改造市政配套二期工程-空港一路等16条道路及拓宽北围场河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实施红线范围(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宁区虹桥商务区东片区综合改造市政配套二期工程-空港一路等16条道路及拓宽北围场河工程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