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7日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 E1-6  地块,南至长宁支路,西至白玉路一期项目终点,北至 E1-21 地块。

具体门牌号码:长宁支路279弄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3号北,长宁支路243号,长宁支路243号1临,长宁支路243号-1,长宁支 路245号,长宁支路251号,长宁支路253号,长宁支路255号,长宁支路257号,长宁支路261,263,265号,长宁支路267,269, 271 号。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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