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6日

 三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是指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按规定归集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 
    三项维修基金由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缴付首次房屋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的出售人(直管公房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作为出售人,自管公房由各产权单位作为出售人)一次性缴付的三项维修基金。具体按下列规定筹集: 
1、房屋维修基金 
      2000年以前执行的售房方案,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 本价的6%缴付。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 付。200l年执行的售房方案,其维修基金缴交额:购房业主18元/m2;房屋出售人多层71.88元/m2、高层143.76/m2。 
2、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 
     高层住宅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缴付。九四以前的售房方案定为每台电梯50万元,九五售房方案开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缴付。94以前方案的带有电梯的公有住宅,未补提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的,应按(1996)沪公积金发字第33号文先补交或由售房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出具书面 承诺文件后才可开户。 
3、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 
     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93方案售房应按(1996)沪公积金发字第33号文,先补交街坊基金后或由售房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出具书面承诺文件后方可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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