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标准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对象:
1996年6月10日以后出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1999年12月1日后出售的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和办理接轨手续的有限产权房、办理转产 手续的使用权房,以及2001年8月1日后出售的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均须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上述范围之外的房屋,按当时有关规定或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 屋买卖双方、开发企业与业委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2003年9月1日后出售的 非住宅物业也应按规定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标准: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局公布。根据本市目前有关规定,属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范围的商品住宅,除销售日期和土地使用 权出让 合同或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均在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按1295元计价外,其他商品住宅适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 为1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