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二手房交易,玉林公积金正在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
来源:玉林晚报 2026-05-29
5月29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玉林市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玉林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在购买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我管理中心草拟了《玉林市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6月12日18:00前以纸质或电子版方式反馈我管理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0775-2828746,电子邮箱:ylgjj2006@163.com)。
附件:《玉林市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9日
玉林市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玉林市关于常态化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玉自然资发〔202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带押过户贷款”)是指在玉林行政区域内,经抵押权人同意,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买方通过住房贷款(纯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任一方式)办理二手房交易,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 带押过户贷款情形
带押过户贷款有三种情形:
(一)买卖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贷公”);
(二)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卖方是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公”);
(三)买方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卖方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贷商”)。
第四条 带押过户贷款申请条件
(一)交易房产位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除卖方原住房贷款设立的住房抵押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二)卖方原贷款发放银行需为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且买方应优先选择该银行作为贷款受理银行。
(三)卖方原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不存在逾期。
(四)公贷公、商贷公除了满足以上的条件,申请人还应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
第五条 带押过户贷款申请材料
(一)公贷公、商贷公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及其财产共有人居民身份证;
2.买卖双方及其财产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卖方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转让合同;
5.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协议书;
6.带押过户贷款发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
7.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8.首付款转账凭证;
9.卖方贷款余额明细表;
10.买卖双方银行借记卡(Ⅰ类卡);
11.房产交易发票、完税证明(增值税、契税);
12.买方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注:11.12项材料在买方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提交。
以上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公贷商申请材料
1.商业银行二手房贷款所需要资料;
2.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书。
第六条 带押过户贷款办理流程
(一)公贷公、商贷公办理流程
1.申请人(买方)提交申请材料;
2.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人”)、买方、卖方三方签订二手房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协议书;
3.申请人(买方)将首付款转至三方约定账户偿还卖方原住房贷款本息余额(适用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低于卖方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余额);
4.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发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及买方预签借款/担保合同、相关抵押登记等手续;
5.受托银行进驻人员面签、出具初审意见,完成贷款初审;
6.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贷款;
7.贷款人、买方、卖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8.贷款人取得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报公积金中心;
9.发放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受托银行指定账户;
10.卖方贷款结清及剩余资金划转。
受托银行收到贷款资金当日按约定完成资金清算分拨,与公积金中心协同办理卖方贷款结清手续;贷款结清后,受托银行将剩余资金全部划转至卖方指定的同行收款账户。
(二)公贷商办理流程
1.申请人(买方)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2.市公积金中心开具“带押过户”同意书;
3.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4.商业银行取得新的贷款抵押贷款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发放贷款;
5.卖方贷款结清及剩余资金划转。
受托银行贷款发放当日按约定完成资金清算分拨,与公积金中心协同办理卖方贷款结清手续,贷款结清后,银行将剩余资金全部划转至卖方指定的同行收款账户。
第七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