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1日
来源:淮安公积金 2026年6月1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建金管〔202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01
(一)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留淮人才购房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留淮人才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可连续5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自然年度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的,按照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连续计算12个月,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降至15%。
(三)优化住房套数执行标准。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按首套房标准执行;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中贷款次数限制。
(四)扩大商转公贷款支持范围。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五)放宽还贷年龄上限。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还贷年龄上限放宽至70周岁。
(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自有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政策实施后缴纳的契税。同一套住房同一缴存人可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多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
(七)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政策实施后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一套住房同一缴存人可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多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八)扩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人范围。对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人范围从主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扩大至主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继续执行阶段性政策
02
(九)扩大购房提取人范围。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提取人范围扩大至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多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日期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留淮人才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中还贷能力系数由40%提高至50%。
(十一)提高贷款保底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留淮人才缴存人家庭,单方缴存的贷款保底额度从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双方缴存的贷款保底额度从2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十二)优化“全家帮”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其父母或子女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至(五)项、(九)至(十二)项为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受理时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