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4日
来源:WE共同成长
一、案例
小李在1岁时母亲去世,父亲老李因出国打工将其寄养到朋友鲍某夫妇家中。鲍某夫妇婚后一直未育,对小李视如己出,见老李出国2年未归,夫妇两人遂谎称小李为孤儿并带小李前往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门审查鲍某夫妇提供的虚假材料后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在鲍某夫妇抚养小李3年之后,老李回国寻找鲍某夫妇时,发现自己的孩子小李已经被鲍某收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鲍某夫妇与小李的收养关系无效,是否会得到支持?
二、解析
《民法典》第1093条对于被收养人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未成年人只有在丧失父母成为孤儿、查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确有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收养。本案中,小李的父亲老李健在,小李并非孤儿,因此,小李并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老李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支持。
公民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更应受到特别保护。尽管鲍某夫妇已经抚养小李多年,但这种抚养关系是基于寄养而建立,并不稳固,一旦寄养人老李要求终止寄养,那么鲍某夫妇就应当交还被寄养人小李。任何人都不能否认鲍某夫妇对小李的付出和感情,但这并不是弄虚作假收养小李的理由。同时,鲍某夫妇将小李视如己出原本是忠于他人之托的善良之举,但以欺诈手段取得收养登记,反而令鲍某夫妇的付出和感情变成了一系列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代价。
三、提示:
《民法典》在《收养法》的基础上,将被收养人的年龄要求从14周岁以下改为了未成年人。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