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手续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9日
案例:张某,女,1985年8月出生,外省市户籍;王某某,男,1985年1月出生,上海市户籍;双方于2010年3月结婚,均为初婚,婚后,夫妻俩于2011年、2016年、2022年先后生育3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夫妻俩到居委会咨询,像他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问题:张某夫妻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
结论: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需要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
解析:
(一)《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例中的张某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2022年7月12日,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沪卫规〔2022〕13号,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办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第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本案例中的张某夫妻如需要再生育子女,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