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比赛受伤,其他参赛者要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9日
近 日, 上海一 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生命权 、 身体权 、 健康
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某大学的两名同学因篮球比赛一方受伤而诉
至法庭 。上海一 中院二审认定该情形应适用我国《 民法典》 确立
的 自甘风险规则, 并据此改判其他参赛者不构成侵权, 无需承担任何侵
权责任 。
一场学校篮球赛引发的官司
沈某和严某是上海某大学的两名学生, 2019 年 10 月 11 日, 他们一
起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 两人分属两队, 沈某为进攻方, 严某为
防守方 。一声哨响, 比赛开始, 双方开始了激烈地对抗, 就在比赛进行
到如火如荼的关键时刻, 沈某纵身起跳潇洒上篮, 严某亦立马起跳进行防守, 本以
为会是一次灌篮高手式的严防死守, 未曾想两人却在空中发生了碰撞 。只听“砰”
的一声,沈某摔倒在地,受伤没能爬起来,而严某也被判犯规 。事故发生后, 沈某被立即送往医院, 经诊断为左肩 外伤 。
沈某出院后, 每每想到 自己支付的高额医药费, 都心痛不已, 而严 某始终没把医药费赔给 自己, 沈某便找到律师, 决定起诉严某索赔医药 费 54000 余元和律师费 5000 元 。于是, 沈某和严某俩校友, 因为一场篮 球赛对簿公堂 。
2020 年 8 月 14 日,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沈某的伤势进行鉴定 , 鉴定报告显示: 沈某未达伤残等级 。沈某为此又支付一笔鉴定费 1950 元 。
一审法院认为, 沈某系在进攻过程中因严某防守致双方发生碰撞而 受伤 。根据证据显示,严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然篮球运动系高对抗性 、 高风险的体育竞技运动, 当事人 自愿参加对抗 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当视为其 自甘风险 。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其明知篮球运动可能存在受伤的风险, 仍参加运动, 应当对风险本 身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 一审法院判决严某对沈 某的损伤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计 27000 余元, 同时亦需承担沈某支出 的律师费 4000 元 。
严某不服, 上诉至上海一 中院 。
" 裁判 " 出庭还原现场 法官赴篮协了解规则
二审期间, 沈某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分别是比赛那天的当值主 裁李某 (业余裁判员, 不持有裁判员证书) 和负责比赛事务性工作的老 师邱某 。李某表示, 其吹罚的是违体犯规, 罚则是两罚一掷 。而负责制 作本次篮球赛《情况说明》 的邱某, 则 自认由于其未准确了解和区分技 术犯规和违体犯规的定义, 导致在第一份《情况说明》 中将严某的犯规
种类误写为技术犯规 。后经了解当时情况, 其在第二份《情况说明》 中
将严某的犯规种类改正为违体犯规 。为了更好地 了解裁判规则, 上海一 中院
与上海篮协取得联系,立案庭副庭长兼本案审判长方方及合议庭成员前往上海篮协, 就本案中所涉判罚情况进行咨询 。上海篮协负责人表示篮球运动属于集体球类竞技运动项 目, 其最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力对抗性, 一旦出现犯规, 客观上存在一定发生人身损
害的风险 。但依据相关篮球规则, 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
体接触而被吹罚的, 属违体犯规, 但并非所有被吹罚犯规者的犯规行为
所针对的对象是其他参赛者的人身, 也有可能是针对其他参赛者所控制
的篮球, 即存在“对球不对人”或者“名为对球实则对人”以及“以假
借犯规的行为施行恶意人身伤害”等多种不同形态, 需分别甄别 。
二审: 违体犯规不必然构成侵权
改判伤者自甘风险
严某上诉表示, 沈某系自愿参加具有相当风险的篮球比赛, 并在参加涉案篮球比赛时摔倒受伤, 自己不存在用膝盖顶撞沈某的恶意犯规行为 。
上海一 中院认为,首先,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违体犯规 。根据《篮球规则》 第 36 .2 . 1 条之规定可知, 技术犯规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 。而从本案来看, 沈某在摔倒受伤前, 其与严某有身体接触, 且严某的防守 行为与《篮球规则》第 36 .2 . 1 条所列举的技术犯规的行为种类并不相同 。 同时, 《篮球规则》 第 36 .3 .2 规定了技术犯规的罚则, 但从现有证据来 看, 当值主裁吹罚严某犯规时的罚则是两罚一掷, 显然与技术犯规的罚 则不同, 而与《篮球规则》第 37 .2 .2 条规定的违体犯规罚则相同 。因此, 严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技术犯规 。该大学在出具的第二份《情况说明》 中 将严某的犯规种类由技术犯规改正为违体犯规, 确有依据 。
其次, 严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 。本案中, 沈某在涉案篮球比赛 中因对方参赛者严某的防守行为受到人身损害, 尽管严某的防守行为构 成违体犯规, 但这并不必然能够使沈某有权请求严某承担侵权责任 。严 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对此, 应当从以下因 素进行判断: 一是从参赛者的具体行为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现有证据无 法证明严某在对沈某进行防守时存在用膝盖撞击的行为, 相应不利后果 应由沈某 自行承担 。二是从体育活动的种类特性方面进行判断 。参赛者 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 。在篮球比赛“强 力对抗”的情况下,不能苛求严某在作出封盖的防守动作时经过深思熟虑, 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 。三是从体育活动的举办规格方面进行判断 。涉案 篮球比赛属业余性质, 但风险性高于 日常体育活动, 对业余参赛者严某 的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 。
综上, 沈某尽管在涉案篮球比赛中因严某的防守行为而摔倒受伤, 但根据《民法典》 第 1176 条第一款规定, 严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审基于此作出上述改判 。
法官说法:本案主审法官韩朝炜表示,根 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民 法典》 第 1176 条的规定,该规定 首次在我国确立 了 自甘风险规则。 该规则是指受害人 自愿承担可能性 的损害而将 自 己置于危险环境或者 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
任。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自甘风险规则的 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 是免除危险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保障相关 文体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充分的活动 自由;二是促进相关文体活动 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其产生不当抑制。
而 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 害人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 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 自甘风险规则亦有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 第 1176 条之但书规定,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不适用 自甘风险规则。 因此,韩朝炜法官也特别提 醒广大热爱文体活动的群众,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 一方面尽量注意 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另一方面也切勿存在侥幸 心理,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