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骑马项目时坠马摔断11颗牙,马场要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劳动节假期期间,郝丽与女儿在上海新德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德野骑牧场体验骑马项目,郝丽和女儿一人一马,由一名教练保护陪同,教练牵引着女儿所骑的马在前,郝丽跟在后面。一开始,两匹马的前后距离并不远,随后逐渐拉开了距离。在经过一拐弯处时,郝丽已看不到教练和女儿。这时马匹突然向前加速奔跑,郝丽驾驶马匹经验不足,直接摔下了马。

后经临床诊断:郝丽面部损伤、牙折断,下颌骨骨折,下颌骨牙槽骨缺失。经鉴定,郝丽共损失11枚牙齿,构成十级伤残。郝丽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

为了查明原告摔倒的真实原因等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被告经营的野骑牧场,与郝丽本人及当时为郝丽提供服务的骑马教练进行细致的询问,并实地查看牧场骑行路线、摔倒现场等情况。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被告作为野骑马场的经营者,应尽到提示、告知、保护义务。同时,郝丽作为成年人,体验骑马等一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项目,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其不当操作所致自身损害,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握手言和,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统一赔付郝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通俗地讲,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队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即使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领域,也不能排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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