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遗嘱的规范性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8日

许先生重病弥留之际,让同事代写遗嘱把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遗嘱能否生效?宝山区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判决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基本案情】

19816月,许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许先生离婚。20131212日,许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许小姐和母亲张老太。

去年,许先生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许某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1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31212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31212日,1815分。

然而,许先生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5月,许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许某看,许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许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许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张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宝山法院认为,这份“许某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18万余元,判决房屋归原告许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张老太59万元。

以案说法

问: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什么规定?

答: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要件角度来看,代书遗嘱要求的是遗嘱各要件完成的当场性。

问:许小姐出示的“许某遗愿”一纸,有医生等人的见证及手印,为何还不能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具体来看,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许某遗愿”后,许某并未对这份材料通过签字等法定形式予以当场确认。虽然许某后来在医生等人的见证下按了手印,但这个行为发生在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许某遗愿”数小时之后,医生等人也并非遗嘱的代书人,故他们的见证并不能构成对遗嘱的见证。

问: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后,遗产该如何继承?

答: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系争房屋由许小姐和张老太依法继承,因张老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酌情予以多分。

【基本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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