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退款要求不成变“自取”,触犯法律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栖霞区迈皋桥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他只不过外出几分钟,放在办公室里的包就遭了贼,钱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全都不见了。不过,报警人倒是有怀疑对象,奈何对方不愿承认,所以只好报警求助。

报警人王先生是某中介公司的负责人,据他说,当天下午6点左右,客户沈女士因对中介公司介绍的工作不满意,来到其办公室要求退还所有中介费用。由于当时另一个办公室正在装空调,王先生中途被员工叫了出去,大概5分钟后王先生又回到了办公室。然而待沈女士走后,王先生准备拎包下班时,却发现包好像被人动过,仔细一清点发现钱包里的现金全都没有了。

因为当天下午只有沈女士到过自己的办公室,所以王先生最先怀疑的就是她。于是,王先生以“有事相商”为由请沈女士折回了办公室,并与沈女士当面对质,谁料沈女士拒不承认。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打电话报警。

面对赶来的民警,沈女士才道出了原委。原来,沈女士因为没有工作,所以前不久她委托了王先生的中介公司找工作,并且交了1800元服务费。王先生按沈女士要求,很快为其介绍了一个工作,可是当准备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沈女士发现对方开出的条件和当初王先生答应的截然不同。感到受骗的沈女士,立即找到王先生,并要求退款,但是王先生声称,工作是沈女士自己不愿意干,他们不是没有介绍工作,所以就算退款,也只能退沈女士800元,要扣除服务费1000元。

沈女士为此十分恼火。就在双方僵持不下之时,王先生被同事叫出了办公室。此时,憋了一肚子火的沈女士无意间发现王先生的包就放在旁边,里面还露出了钱。沈女士心想:“你不愿意退,我就自己拿。"于是便将王先生钱包里的1200元拿走了。            

待王先生回来后,沈女士一改此前要求退钱的态度,爽快答应了王先生提出的建议后匆忙离开。民警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沈女士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歉意,并当场向王先生道歉并“退还”了1200元。而王先生也在民警的调解下,表示也能理解沈女士的“气愤”,并最后同意沈女士的退款要求。

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沈女士行政拘留7日处罚,但鉴于沈女士尚在哺乳期,是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决定不予执行。警方提醒:遇到纠纷时应理性对待,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莫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否则纠纷未解决,又添新的罗乱。       

律师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此,若严格按照法条解释,沈女士事实上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是,法则人情通常理,入罪不能只依据客观要件,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沈女士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王先生的财物的目的是界定盗窃罪的关键。

本案中,虽然沈女士盗取了财物,但是综合全案因果,沈女士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而且,就社会危害性而言,相较于在其他公共场合等盗取公私财物的危害性较小。虽然沈女士向王先生索要退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沈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向王先生进行索要,但是其却采取了错误的行为秘密将王先生的财物拿走以抵消退费,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毋须质疑,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沈女士行政拘留7日处罚也并无不当,但鉴于沈女士尚在哺乳期,是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决定不予执行。这里为民警的处理点赞。最后,正如上文的警方提醒:遇到纠纷时应理性对待,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莫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否则纠纷未解决,又添新的罗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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