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由传销引发的刑案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6日

澎湃新闻讯,直到民警赶到传销窝点,将王某及崔某解救时,他们已被非法拘禁超过一个星期。在此之前,他们被9名传销组织成员轮流看守、限制通讯,甚至将头摁进水桶,被扇耳光,目的是迫使他们加入传销组织。

这起由传销引发的刑案,在江西省宜春中院的终审判决中,共9人获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涉事传销窝点共9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十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日,王某被网友“吴秋媛”从杭州骗至宜春市袁州区状元洲附近一居民楼四楼传销窝点。随后,该窝点成员朱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9人为逼迫王某加入传销组织,采取轮流看守、限制通讯及接受授课等方式非法拘禁了王某。期间,至少4人对王某进行了殴打。

4天后,来自山西太原的崔某又被骗至该窝点,他与王某一样,被传销组织成员轮流看守、限制通讯并要求接受授课。期间,为逼迫崔某加入,传销组织成员欧某某甚至将崔某的头摁入水桶中,并对其扇耳光,以暴力手段相威胁。

2017年7月13日上午,公安干警接到举报后捣毁了该传销窝点,将该案9名传销组织成员抓获。但此时,王某已被非法拘禁长达11天,崔某也已被非法拘禁了7天。

袁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9人为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拘禁人数二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可酌情从重处罚;9名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袁州区法院据此判决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倒是一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游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宜春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量刑适当,并于2018年3月21日裁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拍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非法拘禁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做出补充。现在唯一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根据上述第一种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至于要持续多长时间,还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尚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里所规定的“24小时”是我们唯一可以参照的时间规定,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可以予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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