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引燃库房雇主工人3人获缓刑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8日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某、王某的雇主马某以及马某的雇主陈某均因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分别获刑。2016年9月,男子陈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雇马某为其改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装备城仓储用房15门库房,马某签订了装修保证书并负责现场施工。之后,马某雇王某与其共同改建。2016年11月12日14时53分,王某在库房违规使用电焊机进行钢结构加固作业时,将库房工字钢立柱焊穿,引燃16门库房内的仓储物品,引发大火,致该仓储用房(面积2394平方米),及库房内存放的物品烧毁。经鉴定,本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221653.72元。2017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经查,陈某与被害单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单位已谅解三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马某、王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根据三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认定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律师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案中,陈某等三人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陈某等三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但是其并未造成重大伤亡,而且也已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酌情判决缓刑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